【行业新闻】《环境损害司法鉴定机构登记评审细则》细化鉴定机构和人员准入门槛
环境报记者报道 司法部、生态环境部联合制定并于近日印发了《环境损害司法鉴定机构登记评审细则》(以下简称《细则》)。
《细则》的制定旨在落实中办、国办印发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方案》,进一步健全完善环境损害司法鉴定制度。《细则》充分参考了《司法鉴定机构登记管理办法》《司法鉴定人登记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
《细则》规范了专家对申请从事环境损害司法鉴定业务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技术条件和技术能力进行评审的活动,分为正文部分和5个附件。正文部分是一般性规定;5个附件分别为《环境损害司法鉴定机构登记评审评分标准》《环境损害司法鉴定机构和人员专业能力要求》《环境损害司法鉴定机构实验室和仪器设备配置要求》《环境损害司法鉴定机构登记专家评审意见书》和《环境损害司法鉴定机构登记评审工作方案》。
《细则》针对污染物性质鉴定、地表水和沉积物、空气污染、土壤与地下水、近海海洋与海岸带、生态系统和其他环境损害鉴定等7个鉴定类别,分别提出鉴定机构和人员登记准入的具体要求和条件,确保环境损害司法鉴定高资质、高水平;《细则》以鉴定人专业能力评价为核心,进一步明确了鉴定人相关专业、相关工作经历等要求,以及环境损害各个鉴定类别的执业范围、鉴定人学历或职称专业目录、鉴定人专业能力所涉及的领域等,既适应了当前司法鉴定管理工作精细化、专门化的需要,也是落实司法鉴定人独立负责制度的具体体现。
《细则》还进一步强化了环境损害司法鉴定机构登记评审工作中省级司法行政机关和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沟通协作机制,如省级司法行政机关会同省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组织开展专家评审,共同研究解决专家评审工作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共同加强业务培训,提高环境损害司法鉴定人的业务水平等,有利于进一步形成管理合力,加强对环境损害司法鉴定机构和鉴定人的监管。
《细则》既为专家评审工作提供了明确依据,又为环境损害司法鉴定行业发展指明了方向。《细则》的出台,对于客观公正、全面准确地评价申请从事环境损害司法鉴定业务的法人或其他组织能力水平,切实提高环境损害司法鉴定准入登记工作的针对性和科学性,推进环境损害司法鉴定管理规范化、制度化、体系化具有重要意义。
《细则》的制定具有很强的现实需求,也因此有着很强的现实针对性。如,2015年11月23日,甘肃省陇南市发生陇星锑业有限责任公司尾矿库泄漏造成的次生重大突发环境事件,该事件造成太石河、西汉水、嘉陵江约346公里河段锑浓度超标,甘、陕、川三省地方政府以及责任企业投入巨大人力、物力和财力开展事件的应急处置。该事件造成的应急处置费用为多少?应急处置费用是否合理?上游因尾矿砂淤积采取河道疏浚措施对河流水生态会造成什么影响?被超标地表水浸泡多日的农田是否还能够继续耕种?下游用超标地表水灌溉和养殖的农作物与水产品是否安全?残留在河流与水库沉积物中的重金属是否有二次释放进而影响水生生物的风险?这些都是环境损害司法鉴定人需要回答的问题。
环境损害司法鉴定是在诉讼活动中鉴定人运用环境科学的技术或者专门知识,采用监测、检测、现场勘察、实验模拟或者综合分析等技术方法,对环境污染或者生态破坏诉讼涉及的专门性问题进行鉴别和判断并提供鉴定意见的活动。环境损害司法鉴定为法院个案审判提供专业性意见,有助于法官确定生态环境损害的类型和大小、赔偿金额以及修复方案,是推动生态环境修复、实现损害担责原则的专业保障。
据悉,为加强生态文明建设,落实生态环境保护责任追究制度和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完善环境资源诉讼和环境行政执法技术保障,2015年以来,司法部、生态环境部先后联合印发《关于规范环境损害司法鉴定管理工作的通知》《环境损害司法鉴定机构登记评审办法》《环境损害司法鉴定机构登记评审专家库管理办法》,对环境损害司法鉴定实行统一规范管理。
{来源|环境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