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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检测实验室对测量不确定度的九大要求

浏览次数:3126
时间:2017-07-07 09:48

第一条
  
检测实验室应制定与检测工作特点相适应的测量不确定度评估程序,并将其用于不同类型的检测工作。
  
第二条
  
检测实验室应有能力对每一项有数值要求的测量结果进行测量不确定度评估。当不确定度与检测结果的有效性或应用有关,或在用户有要求时,或当不确定度影响到对规范限度的符合性时,当测试方法中有规定时和CNAS或CNCA有要求时(如认可准则在特殊领域的应用说明中有规定),检测报告必须提供测量结果的不确定度。
  
第三条
  
检测实验室对于不同的检测项目和检测对象,可以采用不同的评估方法。
  
第四条
  
检测实验室在采用新的检测方法时,应按照新方法重新评估测量不确定度。
  
第五条
  
检测实验室对所采用的非标准方法、实验室自己设计和研制的方法、超出预定使用范围的标准方法以及经过扩展和修改的标准方法重新进行确认,其中应包括对测量不确定度的评估。
  
第六条
  
对于某些广泛公认的检测方法,如果该方法规定了测量不确定度主要来源的极限值和计算结果的表示形式,实验室只要按照该检测方法的要求操作,并出具测量结果报告,即被认为符合本要求。
  
第七条
  
由于某些检测方法的性质,决定了无法从计量学和统计学角度对测量不确定度进行有效而严格的评估,这时至少应通过分析方法,列出各主要的不确定度分量,并作出合理的评估。同时应确保测量结果的报告形式不会使客户造成对所给测量不确定度的误解。
  
第八条
  
如果检测结果不是用数值表示或者不是建立在数值基础上(如合格/不合格,阴性/阳性,或基于视觉和触觉等的定性检测),则不要求对不确定度进行评估,但鼓励实验室在可能的情况下了解结果的可变性。
  
第九条
  
检测实验室测量不确定度评估所需的严密程度取决于检测方法的要求、用户的要求以及用来确定是否符合某规范所依据的误差限的宽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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