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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研新闻】农业部公布首批10家国家农业检测基准实验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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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7-09-06 15:27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农业(农牧、农村经济)、畜牧、兽医、渔业(水利)厅(局、委、办),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农业局,中国农业科学院、中国水产科学研究院、中国热带农业科学院,各有关国家级、部级农业检验检测机构:


农业检验检测体系是各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履行职责的重要技术支撑和条件保障,是发展现代农业、强化公共服务、确保农产品质量安全的重要手段。为进一步提升我国农业检验检测技术服务水平,培育农业检验检测领域核心竞争力,按照《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开展国家农业检测基准实验室遴选工作的通知》(农办质〔2017〕19号)要求,经自愿申报和专家评议,我部在现有国家级和部级农业检验检测机构中,择优确定首批10家国家农业检测基准实验室,现予以公布(见附件),并就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紧扣职能任务,充分发挥作用。各基准实验室应紧紧围绕所在检测领域的检测方法研究与技术标准评定、参考物质研制与评价、实验室比对与能力验证、仲裁检测、技术指导与培训交流等方面的职责定位和主要任务,主动谋划,积极作为,强化技术储备,充分发挥行业内技术领先作用,为各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日常监管、执法检查、技术服务等提供强有力的支撑。


二、建立健全机制,强化条件保障。积极探索构建国家农业检测基准实验室工作机制,我部将在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技术标准制定、标准物质研发、能力验证技术支撑及相关科学研究等方面给予充分支持。各省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优先选择国家农业检测基准实验室作为能力验证的技术支持单位。各基准实验室所在机构及法人单位应不断加强工作指导,积极争取各级财政支持,重点考虑并优先安排相关科研计划,努力保障其工作运行。


三、规范日常管理,保障有序运行。国家农业检测基准实验室的日常运行与管理参照农业部部级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测试中心的有关规定执行。在此基础上,坚持定期监督评估与动态管理相结合的原则,确保各基准实验室技术领先、运行高效、管理规范。我部委托农业部农产品质量安全中心承担国家农业检测基准实验室的日常联络及组织协调等工作。


请各基准实验室对照职责定位,细化2018—2020年度工作目标、重点、任务等内容,于2017年9月底前报送我部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局(监测处)。



 详细名单如下:

序号

基准实验室名称

依托机构

所在法人单位

基准检测领域

通讯地址

1

国家农业检测基准实验室(农药残留)

农业部环境质量监督检验测试中心(天津)

农业部环境保护科研监测所

蔬果类农产品中农药残留

天津市南开区复康路31号,邮编:300191

2

国家农业检测基准实验室(农药残留)

农业部蔬菜水果质量监督检验测试中心(广州)

广东省农业科学院农产品公共监测中心

粮油类农产品中农药残留

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金颖路20号,邮编:510640

3

国家农业检测基准实验室(农药残留)

农业部食品质量监督检验测试中心(济南)

山东省农业科学院

特色作物类农产品中农药残留

山东省济南市工业北路202号,邮 编:250100

4

国家农业检测基准实验室(农药残留)

农业部农产品及转基因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检验测试中心(杭州)

浙江省农业科学院

动物源性产品中农药残留

浙江省杭州市石桥路198号,邮编:310021

5

国家农业检测基准实验室(生物毒素)

农业部油料及制品质量监督检验测试中心

中国农业科学院油料作物研究所

农产品生物毒素

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徐东二路2号,邮编:430062

6

国家农业检测基准实验室(水产生物毒素)

农业部水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测试中心(上海)

中国水产科学研究院东海水产研究所

水产生物毒素

上海市杨浦区军工路300号,邮编:200090

7

国家农业检测基准实验室(水产品药物残留)

国家水产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

中国水产科学研究院黄海水产研究所

水产品中药物残留及非法添加物

山东省青岛市市南区南京路106号,邮编:266071

8

国家农业检测基准实验室(饲料非法添加物)

国家饲料质量监督检验中心(北京)

中国农业科学院农业质量标准与检测技术研究所

饲料及饲料添加剂中药物、非法添加物及环境污染物

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南大街12号,邮编:100081

9

国家农业检测基准实验室(奶及奶制品污染物)

农业部奶及奶制品质量监督检验测试中心(北京)

中国农业科学院北京畜牧兽医研究所

奶及奶制品中污染物

北京市海淀区圆明园西路2号,邮编:100193

10

国家农业检测基准实验室(重金属)

农业部稻米及制品质量监督检验测试中心

中国水稻研究所

农产品中重金属

浙江省杭州市富阳区新桥水稻所路28号,邮编:3114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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