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研新闻】六项国家环境保护标准征求意见 加强水质和空气环境监测
六项国家环境保护标准征求意见 加强水质和空气环境监测
2013年6月发布的《气十条》(国发〔2013〕37号)和2015年2月发布的《水十条》(国发〔2015〕17号)等环保政策相继实施,带动环境监测领域需求火热,分析仪器也因此“水涨船高”,迎来更多市场机会。近日,环保部对《水质 烷基汞的测定 吹扫捕集/气相色谱-冷原子荧光光谱法》、《环境空气 苯并[a]芘的测定 高效液相色谱法》、《环境空气 氟化物的测定 滤膜采样/氟离子选择电极法》、《水质 四乙基铅的测定 顶空/气相色谱-质谱法》、《水质 蚕豆根尖微核致突变性试验》以及《便携式二氧化硫和氮氧化物紫外吸收法测量仪器技术要求及检测方法》六项国家环境保护标准征求意见,意见反馈截止日期为2017年12月5日。
此次,将为相关仪器带来诸多机遇。
通知原文如下:
环境保护部办公厅函
环办监测函[2017]1640号
关于征求《水质 烷基汞的测定 吹扫捕集/气相色谱-冷原子荧光光谱法(征求意见稿)》等六项国家环境保护标准意见的函
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保护环境,保障人体健康,提高环境管理水平,规范环境监测工作,我部决定制定《水质 烷基汞的测定 吹扫捕集/气相色谱-冷原子荧光光谱法》等六项国家环境保护标准。目前,标准编制单位已完成征求意见稿,现印送给你们,请于2017年12月5日前将书面意见反馈我部。逾期未反馈的,将按无意见处理。标准征求意见稿及其编制说明可登录我部网站(http://www.mep.gov.cn/)“意见征集”栏目检索查阅。
联系人:环境保护部环境监测司 张宗祥
通信地址:北京市西城区西直门南小街115号
邮政编码:100035
电话:(010)66556826
传真:(010)66556824
附件:
2.水质 烷基汞的测定 吹扫捕集气相色谱-冷原子荧光光谱法(征求意见稿).pdf
3.《水质 烷基汞的测定 吹扫捕集气相色谱-冷原子荧光光谱法(征求意见稿)》编制说明.pdf
4.环境空气 苯并[a]芘的测定 高效液相色谱法(征求意见稿).pdf
5.《环境空气 苯并[a]芘的测定 高效液相色谱法(征求意见稿)》编制说明.pdf
6.环境空气 氟化物的测定 滤膜采样氟离子选择电极法(征求意见稿).pdf
7.《环境空气 氟化物的测定 滤膜采样氟离子选择电极法(征求意见稿)》编制说明.pdf
8.水质 四乙基铅的测定 顶空气相色谱-质谱法(征求意见稿).pdf
9.《水质 四乙基铅的测定 顶空气相色谱-质谱法(征求意见稿)》编制说明.pdf
11.《水质 蚕豆根尖微核致突变性试验(征求意见稿)》编制说明.pdf
12.便携式二氧化硫和氮氧化物紫外吸收法测量仪器技术要求及检测方法(征求意见稿).pdf
13.《便携式二氧化硫和氮氧化物紫外吸收法测量仪器技术要求及检测方法(征求意见稿)》编制说明.pdf
《气十条》和《水十条》的具体内容
大气十条
2013年6月14日,国务院召开常务会议,研究了大气污染防治的具体措施,同年9月10日,国务院下发了《国务院关于印发〈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的通知》(国发〔2013〕37号),文件制定了大气污染防治十条措施。
一是减少污染物排放。全面整治燃煤小锅炉,加快重点行业脱硫脱硝除尘改造。整治城市扬尘。提升燃油品质,限期淘汰黄标车。
二是严控高耗能、高污染行业新增产能,提前一年完成钢铁、水泥、电解铝、平板玻璃等重点行业“十二五”落后产能淘汰任务。
三是大力推行清洁生产,重点行业主要大气污染物排放强度到2017年底下降30%以上。大力发展公共交通。
四是加快调整能源结构,加大天然气、煤制甲烷等清洁能源供应。
五是强化节能环保指标约束,对未通过能评、环评的项目,不得批准开工建设,不得提供土地,不得提供贷款支持,不得供电供水。
六是推行激励与约束并举的节能减排新机制,加大排污费征收力度。加大对大气污染防治的信贷支持。加强国际合作,大力培育环保、新能源产业。
七是用法律、标准“倒逼”产业转型升级。制定、修订重点行业排放标准,建议修订大气污染防治法等法律。强制公开重污染行业企业环境信息。公布重点城市空气质量排名。加大违法行为处罚力度。
八是建立环渤海包括京津冀、长三角、珠三角等区域联防联控机制,加强人口密集地区和重点大城市PM2.5治理,构建对各省(区、市)的大气环境整治目标责任考核体系。
九是将重污染天气纳入地方政府突发事件应急管理,根据污染等级及时采取重污染企业限产限排、机动车限行等措施。
十是树立全社会“同呼吸、共奋斗”的行为准则,地方政府对当地空气质量负总责,落实企业治污主体责任,国务院有关部门协调联动,倡导节约、绿色消费方式和生活习惯,动员全民参与环境保护和监督。
水十条
2015年2月,中央政治局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通过了《水十条》,4月16日发布《国务院关于印发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的通知》(国发〔2015〕17号)。《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最早叫“水计划”,因为与已经出台的“大气十条”相对应,改为“水十条”。
一是全面控制污染物排放。狠抓工业污染防治。取缔“十小”企业,全面排查装备水平低、环保设施差的小型工业企业,专项整治十大重点行业,集中治理工业集聚区水污染。强化城镇生活污染治理,加快城镇污水处理设施建设与改造。推进农业农村污染防治。加强船舶港口污染控制。
二是推动经济结构转型升级。调整产业结构。依法淘汰落后产能,严格环境准入。优化空间布局。合理确定发展布局、结构和规模,推动污染企业退出,积极保护生态空间。严格城市规划蓝线管理,城市规划区范围内应保留一定比例的水域面积。推进循环发展。加强工业水循环利用。
三是着力节约保护水资源。控制用水总量。实施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健全取用水总量控制指标体系,严控地下水超采。提高用水效率,抓好工业节水、城镇节水与农业节水。科学保护水资源。
四是强化科技支撑。推广示范适用技术。加快技术成果推广应用,攻关研发前瞻技术。大力发展环保产业。规范环保产业市场,加快发展环保服务业。
五是充分发挥市场机制作用。理顺价格税费,加快水价改革,完善收费政策,健全税收政策。促进多元融资,引导社会资本投入,增加政府资金投入。建立激励机制。健全节水环保“领跑者”制度。实施跨界水环境补偿。
六是严格环境执法监管。完善法规标准。健全法律法规,完善标准体系。加大执法力度,严厉打击环境违法行为。提升监管水平,完善流域协作机制及水环境监测网络,提高环境监管能力。
七是切实加强水环境管理。强化环境质量目标管理。明确各类水体水质保护目标,逐一排查达标状况。深化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完善污染物统计监测体系,将工业、城镇生活、农业、移动源等各类污染源纳入调查范围。严格环境风险控制,稳妥处置突发水环境污染事件。全面推行排污许可,加强许可证管理。
八是全力保障水生态环境安全。保障饮用水水源安全,强化饮用水水源环境保护,防治地下水污染。深化重点流域污染防治,加强良好水体保护加强近岸海域环境保护,推进生态健康养殖。严格控制环境激素类化学品污染。整治城市黑臭水体。保护水和湿地生态系统。
九是明确和落实各方责任。强化地方政府水环境保护责任,加强部门协调联动,落实排污单位主体责任。严格目标任务考核,将考核结果作为水污染防治相关资金分配的参考依据。
十是强化公众参与和社会监督。依法公开环境信息,各地要定期公布本行政区域内水环境质量状况。加强社会监督,构建全民行动格局,树立“节水洁水,人人有责”的行为准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