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新闻】质检总局发布《全国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管理办法》
为适应近年来标准化事业发展和标准化改革推进对技术委员会管理提出的新要求,近日,国家质检总局发布了正式发布了《全国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管理办法》(简称《管理办法》),《管理办法》将于2018年1月1日起施行。
为适应近年来标准化事业发展和标准化改革推进对技术委员会管理提出的新要求,近日,国家质检总局发布了正式发布了《全国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管理办法》(简称《管理办法》),《管理办法》将于2018年1月1日起施行。
业内人士表示,2009年国家标准委曾发布《全国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管理规定》(简称《管理规定》),属于规范性文件。本次发布的《管理办法》是在2009年《管理规定》基础上制定的,由质检总局发布,属于部门规章,法律效力进一步提升,管理力度进一步加大。
全国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以下简称技术委员会)是在一定专业领域内,从事标准起草、审查的技术组织,是标准的生产车间,其建设和发展情况直接关系着我国标准化工作的发展水平和整体效果。
自1979年原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统一规划和组建技术委员会以来,经过30多年的发展,我国已形成由技术委员会(TC)、分技术委员会(SC)和标准化工作组(SWG)构成的技术委员会体系。截至目前,我国已成立技术委员会537个,分技术委员会737个,标准化工作组11个,共计1285个技术委员会的建设有效支撑了我国标准化工作的稳步发展。
现行技术委员会管理机制运行以来,发挥了重要作用,但仍存在管理职责不够明确,委员构成缺少具体要求,缺少考核评估及退出制度的规定,工作范围交叉、界限不清等问题。
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开展质量提升行动的指导意见》明确提出“加强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管理”。国务院《深化标准化工作改革方案》明确要求“加强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管理,提高广泛性、代表性,保证标准制定的科学性、公正性”。
《贯彻实施<深化标准化工作改革方案>行动计划(2015-2016年)》更是明确提出要修订更新技术委员会管理制度,提高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组成的代表性,完善广泛参与、公开透明、协商一致、管理科学的工作机制。《国家标准化体系建设发展规划(2016-2020年)》进一步明确提出要优化标准化技术委员会体系结构,建立完善标准化技术委员会考核评价和奖惩退出机制。
新的《管理办法》坚持问题导向,针对目前管理难点,对技术委员会的管理职责、委员构成、分技术委员会管理模式、管理的公开性和透明度以及技术委员会的监督管理等方面进行了明确和加强。
国家质检总局有关负责人表示,《管理办法》是规范技术委员会管理的重要制度文件,它的制定和出台对全面提升我国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工作水平十分必要。
据介绍,《管理办法》分为总则,组织机构,组建、换届、调整,监督管理和附则等五章,共五十六条,进一步规范了技术委员会的管理要求,力求做到把该管的管住管好,把该放的放到位,以更好地发挥技术委员会作用。
与2009版《管理规定》相比,主要修改内容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一是不再委托集团公司管理本行业技术委员会。主要是考虑集团公司是企业,没有行政管理职能。为了确保技术委员会科学、公正地开展标准化工作,《管理办法》不再委托集团公司分工管理本行业的技术委员会。
二是调整了分技术委员会的管理制度。一方面,简化了分技术委员会组建程序,取消了批复筹建环节,申报单位筹建完成后直接向国家标准委报送组建方案,符合要求的由国家标准委公示、公告成立。另一方面,要求拟组建的分技术委员会须经技术委员会全体委员投票表决,分技术委员会应当定期向技术委员会报告工作。明确了技术委员会负责管理本专业领域内的分技术委员会。
三是进一步规范了技术委员会组建条件和程序。为避免技术委员会之间出现工作范围交叉、界限不清等问题,《管理办法》修改完善了技术委员会组建条件和程序。
目前,技术委员会组建主要以申报单位申报、国家标准委审核方式来进行的。从2014年8月开始,国家标准委开始试行在技术委员会组建流程中增加专家评审环节,试行三年多来,54个经专家评审的技术委员会组建申报中,17个建议组建,27个建议修改后组建,10个不建议组建,对提高技术委员会组建工作科学性和工作效率发挥了重要作用。因此,在《管理办法》中对技术委员会组建增加了一个环节,即需经专家评审。同时,《管理办法》中明确规定业务范围能纳入现有技术委员会的,不再组建新的技术委员会。
四是修改了技术委员会委员构成要求。为体现国务院《深化标准化工作改革方案》中“加强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管理,提高广泛性、代表性”的要求,《管理办法》规定技术委员会委员可以来自生产者、经营者、使用者、消费者、公共利益方等相关方;同时为保证标准制定的科学性、公正性,增加了对任意一方担任委员的人数不超过委员总数的1/2的规定。
五是加强了对委员表决制度的管理。参考国际国外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管理经验,结合技术委员会现实运作情况,对委员表决制度进行了调整。《管理办法》规定了需要提交全体委员审议和表决的具体事项,委员表决结果要求由原来的“有全体委员的3/4以上同意,方为通过。”修改为“参加投票的委员不得少于全体委员人数的3/4。参加投票委员2/3以上赞成,且反对意见不超过参加投票委员的1/4,方为通过”。调整后的委员表决制度更加规范、合理,并具有可操作性。
六是简化了技术委员会工作程序。为避免制度的重复制定,确保相关规章制度的协调统一,明确技术委员会开展国家标准制修订和国际标准化工作等按照国家标准委相关规定执行,在《管理办法》中不再对标准制修订程序进行具体规定。
七是完善了技术委员会监督管理制度。监督管理是技术委员会管理中的重要方面。一方面,增加了考核评估制度的规定。《管理办法》明确国家标准委建立考核评估制度,对技术委员会进行考核评估健全了技术委员会激励和约束机制。近两年,国家标准委采取措施强化技术委员会监管,取得了积极成效。比如,2016年,国家标准委印发了《全国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考核评估办法(试行)》,明确了考核评估内容、程序以及评估结果的应用。同年,国家标准委对50家技术委员会进行了考核评估,对标准化需求较少的22家技术委员会已进行了公告注销。为此,《管理办法》将实践中对技术委员会的监管措施进行了规定。另一方面,完善了技术委员会退出机制。在对违反相关规定的技术委员会可以予以撤销的基础上,增加了国家标准委可以根据整体规划需要对技术委员会予以注销,技术委员会筹建单位可以按照管理职责向国家标准委提出注销建议的相关规定。
八是建立了技术委员会退出机制。进一步明确技术委员会退出机制,将有效改善技术委员会“只进不出”的现状,有利于根据经济社会发展需要不断调整优化技术委员会。一是国家标准委对违反《管理办法》相关规定的技术委员会可以予以撤销;二是技术委员会筹建单位按照管理职责,可以向国家标准委提出注销技术委员会的建议;三是国家标准委可以根据整体规划需要对技术委员会予以注销。
九是修改了技术委员会印章管理。取消技术委员会秘书处印章,保留技术委员会印章,明确技术委员会印章属于业务印章,并对印章使用范围作出规定。同时,对违反规定的技术委员会直接责任人增加处分规定。
此外,《管理办法》按照部门规章的形式起草,内容上只规定原则性的要求,对有关表单的格式及相关要求不再以附件形式列明,具体格式要求将在有关文件中说明,以便于使用和根据需要随时调整。